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潍坊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总支和学院学生会领导下,在院团总支具体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院系有关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团结、引导全系同学,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以培养社会主义“四有”人才为中心,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途径,带领全院同学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引导和帮助同学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走当代青年健康成长的正确道路。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学院、系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畅通正常的民主渠道,在维护党的利益、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学生的院、系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们的正常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
(三)维护院、系各项规章制度,倡导良好的院风、学风,引导同学依法办事、照章办事,使广大同学在自我管理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并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和班级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和院搞好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
(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同学通过开展学习、科技、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陶冶情操、提高素质、全面发展。
第三条:本外院学生会参加潍坊学院学生会,承认《潍坊学院学生会章程》,为潍坊学院学生会团体会员,接受院学生会领导。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在校注册的潍坊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利益,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二)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政治、学术、文化及其它活动的权利。
(四)有获得本会范围内评比先优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质询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六)对本会各项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有保留自己意见和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院、系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会章程,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院、系声誉,争做“四有”新人。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三)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理论水平。
(四)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意见,搞好本会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五)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本会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一切事务。
第八条: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任代表委员会每学期召开全体会议,其职权为:
(一)决定本会的重要事务。
(二)监督院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外国语学院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4人,正副主席组成院学生会主席团。
院学生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院学生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全委会议和常代会议。
(二)代表我院学生会向上级学生会汇报工作和参加学校有关活动。
(三)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保持与院团总支的日常联系,自觉接受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四)根据学生会章程和工作需要,提出学生会干部的工作意见。
(五)负责学生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六)指导、帮助和督促学生会各部门及各班开展工作,并协调各方面关系。
系学生会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主席做好学生会各项工作。
(二)完成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主席不在时,受主席委托代行主席职权。
第十条: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秘书处、宣传部、生活部、卫生部、自律监察部、体育部、学习部、文艺部、外联部、社团部、勤工俭学部、女生部等是本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学生会常代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干事2-3名,秘书长由团总支委任。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常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学生会档案、财务、物品的管理。
(三)负责会议安排记录和各班、各部工作秩序的协调。
(四)负责对学生会全委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定期向团总支和主席汇报情况。
(五)负责学生会大事的记录,并整理成档。
第十二条:院学生会各部是学生会的职能部门,各部门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院学生会章程及各部工作制度,实施常代会决议。
(二)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日常工作及有关活动。
(三)完成主席团及校学生会相关部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院学生会实行招聘、自荐、竞争上岗,换届工作由上届学生会常代会及系党、团总支组织。各部根据工作需要,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处秘书长及干事、各部部长及干事组成学生会全委会,全委会对系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并汇报工作。
外国语学院学生会
201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