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参加科技竞赛活动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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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参加科技竞赛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素质教育理念,大力实施素质拓展计划,提升广大在校生的综合素质,鼓励有特长的同学充分施展才华,学院积极支持学生参加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及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鼓励学生在校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和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对于在校外竞赛活动中获奖及发表文章的同学,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学生在国际、国家、省、市各项大学生校外竞赛活动中取得成绩和荣誉的奖励。凡在与科技创新、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技能培训及其他等大学生竞赛中取得本办法所规定成绩或荣誉的学生,均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学生参加的校外竞赛活动,须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有影响的社会团体所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学生发表的文章应刊发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同时必须以潍坊学院外国语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四条 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所获奖项,应是第三条所述主办单位在其竞赛条例或章程、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奖项。规定之外的奖项学院不予以奖励。

第五条学生以个人名义参加校外比赛活动之前,须到院系相关部门登记并填写《潍坊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参加科技竞赛活动登记表》(附件一),否则不予以奖励。

第六条 学生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中获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奖励额度由活动层次和成绩名次两方面决定。活动层次分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成绩名次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单项奖。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一条 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专业内各类学科竞赛、竞技比赛等活动的集体(个人),获得成绩或荣誉的,按作品或项目进行奖励。获奖作品或项目将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获得国际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单项奖)的作品或项目,分别给予集体(个人)5000(4000)元、4000(3000)元、3000(2000)元、2000(1000)元、1000(800)元的奖励。

(二) 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单项奖)的作品或项目,分别给予集体(个人)3000(2000)元、2000(1000)元、1000(800)元、800(500)元、500(300)元的奖励。

(三) 获得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单项奖)的作品或项目,分别给予集体(个人)2000(1000)元、1000(800)元、800(500)元、500(300)元、300(200)元的奖励。

(四) 获得市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单项奖)的作品或项目,分别给予集体(个人)1000(800)元、800(500)元、500(300)元、300(200)元、200(100)元的奖励

第二条同一个作品或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荣誉,按照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条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获得专利的,对于每项专利,学院奖励专利获得者500元。

第四条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可向学院申请奖励。在国际性期刊发表论文或论文被国际性论文检索系统收录的,给予每篇论文800元奖励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给予每篇论文500元奖励;在国内一般刊物发表论文的,给予每篇论文200元奖励;。

第五条学生在参加各项活动中获奖,已经获得活动主办方的物质奖励,且奖励金额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学院奖励额度的,学院不再重复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学院奖励额度的,学院依两者差额给予奖励。

第六条对全国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的指导教师,获得赛事组委会“优秀指导教师”证书者,学校将给予指导教师500元的奖励;对省级一等奖以上获奖者的指导教师,获得赛事组委会“优秀指导教师”证书者,学校将给予指导教师300元的奖励。获奖人员的指导教师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施以直接指导的人员(必须有书面指导计划或可以证明其指导实践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七条学院根据其他规定或决定已给予奖励的,不再根据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一条 参赛获奖的集体或个人可根据本办法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获奖集体或个人填写《潍坊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奖励审批表》(附件二),经学院奖励鉴定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获得相应奖励。

第二条 获奖集体或个人申请奖励的,对所获荣誉承担举证责任,未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文件的,学院不予奖励。

第三条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请奖励的,给予批评教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请奖励并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其奖励。

第四条 学院在给予学生奖励的同时,学生要将荣誉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奖杯或奖牌等荣誉的相关资料等交学院保存,并随时配合学校的查验工作。

第四章 活动费用补贴

第一条 凡按照本规定参加校外竞赛活动并且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各项费用的补贴:

食宿补贴:住宿按参赛行程内每个参赛人员每天50元进行补贴;餐饮按参赛行程内每个参赛人员每天30元进行补贴。

交通补贴:按照潍坊至参赛地的铁路普通硬座票价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条 除第一条所规定的费用补贴外,参赛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参赛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条 所有补贴申请须出具正规票据证明,否则不予以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以上所有奖励、补贴费用由外国语学院支出。

第二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生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学院外国语学院

2012年10月9